公立大学退休院长到民办学校任职是否违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3-29 18:00
基本案情
王某,中共党员,曾任甲市某公立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2018年7月退休。自2019年3月起,王某在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并经同意后,到甲市某民办高校任校长,合同约定年薪30万元。
2020年8月,教师林某向甲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王某退休不满3年便到甲民办高校任校长,涉嫌违规兼职(任职)取酬。
2020年9月,甲市纪委监委就林某提供的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核后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该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网友“朱武荣”问,王某为什么不构成违纪行为?
纪法解析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主要依据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但是,关于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2016年中央组织部又专门做了《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问答》规定:“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据此,对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但已不担任领导职务,以及已退休的高校“双肩挑”人员的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综上所述,案例中王某已不再属于“领导人员”,其兼职不再需要报甲市组织部门批准,王某履行了向所在大学党委报告程序并经同意,在程序上符合相关要求。所以,纪检监察机关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