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高效推进线索初核工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3-07-13 10:00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章对初步核实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笔者结合实践,浅议如何精准高效推进线索初核工作。
摸清底数,精准画像。首先,对举报件和掌握的问题线索认真进行分析和细致筛选,仔细研究初核对象籍贯、入党时间、文化程度、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家庭状况等基本信息,通过与党纪法规条文比照,研判问题线索的可查性,勾勒出“问题”和“人”的轮廓。其次,通过厘清线索来源、函询情况、举报类型等资料,进一步看清问题线索的来龙去脉、问题症结、核查方向,使得对初核对象的画像有血有肉,更加立体全面。再次,尽可能多地了解反映问题的背景、关联信息,比如工程项目、组织人事、人际关系信息等,判断其人际交往范围,摸清人的关系、事的脉络、资金的流向,为有针对性地制定初核方案打下基础。
分清主次,找准靶标。初核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能面面俱到,事事都查,对问题线索处置要分清先后顺序和轻重缓急,按照“选易、选准”的标准从工程项目、经济往来、资金流向、同行同住入手,研判初核对象“社交圈”“利益圈”内人员的密切程度,标定靶心坐标,明确主攻方向。标定靶心做到“两优先”,即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来的优先核查,已经成为能否顺利转为立案“拦路虎”的问题优先核查,以有利于后续全面核查、深入核查。
盯准时机,小巧实快。坚持“小、巧、实、快”的核查思路。“小”,就是要选择波及范围较小、知情面较小、涉及利益面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小切口”切入,积极稳妥推进,减轻对抗心理,防止关键证据隐匿灭失。“巧”,就是核查方式方法要巧,调查取证要巧,一方面用好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力量获取证据,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机关配合,通过专业力量和手段获取证据。“实”,就是深入细致地核查,做到工作扎实、证据真实,获取真实可靠的证据。“快”,就是以快制胜,请示汇报要快、调取证据要快、报批措施要快,防止久拖不决。
直击要害,证据合围。坚持“三个优化”,确保待证事实中的主要问题得到证明。一是优化取证措施使用。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阶段综合运用不同的核查措施,外查调证与谈话取证同步推进、相互印证。二是优化证据证明力。从证据证明力角度分析,一般实物证据大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多方证据大于单方证据,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要优先选择证明力较强证据种类收集调取,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收集、固定证据,对易受干扰、易变化的证人证言可以通过间接证据链固强法、视听资料同步固强法及时保全固定,构建主次分明、逻辑严密的证据体系。三是优化证据种类构成。要客观全面收集调取证据,坚持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行为证据与身份证据多方向多渠道同时同步调取,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防止出现证据体系上的短板。
证据审核,从严从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初核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到位,才能报请批准立案。一是证据审核把关从严。优化核查组内部设置,及时设立证据审核小组,负责证据审核把关,建立证据模型,进行沙盘推演,靠前排除瑕疵证据,精准取证补证。二是证据链条闭合从实。紧盯物证、书证等不同证据就同一违纪违法问题中主体、时间、地点、金额、态度等细节性问题的表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出现供证不符、证据链无法闭合等情况。三是构成要件证据要素到位。要对全案证据认定标准、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回头看”,着重对涉及违纪与违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惩与不惩、罚与不罚的证据进行审核,确保全案主要证据构架牢靠到位,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 作者: 胡继延 刘建 单位:陕西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