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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问责对象

时间:2024-02-20 08:44:1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1-29 15:00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登记科工作人员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为丁某等100多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一次性补缴,致使养老金被相关人员违规领取,造成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

  对于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补缴业务的违纪违法行为,早在2019年3月,时任县人力社保局党委书记、局长程某就已经通过一封举报信而有所察觉,但程某对此事并未重视,仅仅将该情况告知陈某的分管副局长施某。程某、施某明知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可能导致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却未对陈某违规问题做进一步核查,也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致使国家社保基金被违规参保人继续领取。

  甲县纪委监委驻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组长鲍某和甲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叶某,负责县人力社保局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均未发现陈某违规办理社保业务的问题。

  2021年5月,陈某因违反工作纪律并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某和施某因为陈某违规办理社保业务中失察失责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均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鲍某和叶某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有网友问,违规办理社保业务的是陈某,为什么要处分程某、施某和鲍某、叶某?陈某、程某、施某和鲍某、叶某五人分别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江西省永修县纪委监委 何传刚 绘图

  纪法解析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需要追究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的党员干部属于直接责任者,不属于问责对象。

  党委对全面从严治党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纪委在党委领导下,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能,负监督责任。要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牢牢抓住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本案中,虽然违规办理社保业务的是陈某,但是程某作为党委书记、主要领导,施某作为分管领导,鲍某、叶某作为负责县人力社保局及所属系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干部,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当然要承担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陈某承担的是直接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这里的“职责范围内”,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或者组织交办的应当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如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擅离职守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也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陈某作为县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业务,是其工作职责。其违规为100多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一次性补缴,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对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的后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陈某属于本案例中的直接责任者,其对自己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属于问责对象。

  程某和施某承担的是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程某作为县人力社保局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管理社保局的所有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工作职责。对于陈某为他人办理社保补缴业务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早在2019年3月,程某就已经通过一封举报信而有所察觉。但是,程某对此事并未重视,仅仅将该情况告知陈某的分管副局长施某。施某作为分管参保登记科的副局长,领导、管理参保登记科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做好业务工作,是其应尽的职责。但是,其对陈某长期持续违规为多人办理社保补缴业务却一无所知,在局长程某告知有举报信反映陈某违纪违法问题后,既未做进一步核查,也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为了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问责应该聚焦“关键少数”,强化精准思维,合理确定责任范围,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所以,程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施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都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该二人属于问责对象。

  鲍某和叶某承担的是监督责任。鲍某作为县纪委监委驻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组长,叶某作为县纪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对县人力社保局履行监督职责时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敏感性不足等问题,对陈某持续为多人违规办理社保补缴业务问题应发现未能发现,监督执纪工作严重失职失察。所以,鲍某和叶某应该承担监督责任,此二人也属于问责对象。(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