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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清明节更“清明”

时间:2015-04-03 16:42:32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故园断肠处,日夜柳条新。”又是一年清明时,人们都要上坟扫墓,祭拜逝去的先人,表达虔诚的哀思。

  清明祭扫,本意是抚远追惜,感恩先辈。寄托哀思乃人之常情,无可厚非。然而,在一些地方,清明祭扫风气却“越扫越浑浊、越祭越变味”。一些党员干部在清明扫墓中搞“宗族大祭”,讲排场、求威风;有的借机损公肥私,搞公车接送,用公款吃喝玩乐;有的铺张浪费,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等等。这些做法不仅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从客观上起到了宣扬封建迷信、愚昧思想的副作用,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背道而驰。

  当墓头焚香和坟边烧钱引发大火的时候、当公车扫墓和迎来送往滋生腐败的时候、当烟尘缭绕污染环境的时候,这些所谓“孝悌”之举,无疑是个十足的闹剧。如何让清明节更“清明”呢?

  首先,要坚持文明祭祖。一束鲜花、一个鞠躬、几许默哀、一番静思,足以表达祭奠全部,过程简洁、情感饱满,仪式肃穆、内心丰盈。因此,清明时节表达生者对逝者的追忆,形式或不可少,但要移风易俗;内容更要健康,实现文明祭扫。

  其次,要杜绝公车私用。清明节期间,除值班和工作需要外,公车一律封存停用。严禁违规使用公车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和其他单位借用公车进行扫墓踏青等活动。

  其三,要抵制公款接待。中国是“人情社会”,讲究礼尚往来,清明节又是党政干部回乡祭扫的重要时点,互相请吃在所难免。但是作为公职人员,依靠手中掌握的权力和资源,把公款当做自己的钱,来办个人的事情,就非常不应该。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或者接受公款接待活动,把节日期间的活动严格限定在纪律规定范围之内。

  其四,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各级干部要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摒弃奢侈之风。在进行祭祖等活动时,要牢记纪律规定,守住法纪底线,坚决杜绝公车扫墓等歪风,还清明节一片清新明朗的天空。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要通过明察暗访加强对清明期间祭扫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者,坚决让其付出代价。

  “思亲莫让烟尘扰,鲜花一束慰英灵。”只有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公私分明、洁身自爱,摒弃迷信、文明祭扫,清明节才会更“清明”。(李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