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调查研究 > 正文

陈红:关于压实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调研与思考

时间:2021-03-10 17:33:15 文章来源:襄州区纪委监委

去年3月,中办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党中央以党内法规形式,为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定清单、立规矩。日前,襄阳市襄州区纪委监委围绕如何聚焦关键少数,压实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调研思考。

一、主体责任缺失的具体表现

1.责任挂嘴边不上心。2019年以来,襄州区处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党员干部30余人次。调研发现部分单位党委(组)书记在会上、向上级汇报工作时把主体责任当口号喊,只提要求、不抓落实;有的单位一直没有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班子成员;有的单位党组织近三年来一次也没有专题研究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的则从未明确下属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某区直单位党组书记,2020年上半年多次以召开会议的方式传达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相关文件精神,但在干部监督履责中,却没有落实主体责任的实际行动。

2.规章似摆设不入脑。有的单位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挂在墙上、写在文件里,应景造势,但未真正入脑入心。调研发现,某区直单位梳理出179个廉政风险点,157条防控措施,并根据科室职责制作成精美的提示牌摆放在办公桌显眼处,但在具体工作中却很少落实,没有真正发挥警示效果,该单位仅2019年上半年就有17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定期与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然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却发现,部分单位“一把手”仅在党委(组)会上简单读读通稿,敷衍了事。

3.检查摆阵势问责搞变通。部分单位为了应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将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阵势搞得很大,但多以读文件、作指示等“空对空”的形式敷衍塞责。甚至有极少单位领导干部在执纪问责上打折扣、搞变通,导致本单位监督监管长期落虚落空,最终发展为违纪违法窝案。

4. 责任上推下卸“等拖靠”。少数党委(组)书记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压力传导不够。调研发现,部分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不积极、不主动,落实责任上推下卸,工作中存在“等拖靠”的现象。座谈中,甚至有个别领导干部流露出主体责任是党委书记的事、监督责任是机关纪委书记的事,我需要抓好本职业务工作不能分心管太多的想法。少数领导干部“老好人”思想严重,对违规违纪问题不抵制、不处理,连批评教育也是装样子、走形式。2019年区直某单位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听之任之,导致单位一度出现作风松散和互相举报等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责任意识淡薄不知“抓什么”。落实主体责任搞形式主义是严肃的政治问题,根本上是政治意识不强、政治站位不高。有的党委(党组)书记没有认识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事关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思想上的认识不到位,导致“政绩观”畸形。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是“虚”的,不愿下功夫固本培基,往往把责任推给纪委,在实际履责中实事虚做、长事短做、难事不做。

2.担当意识不强不知“怎么抓”。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责任缺位表现,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不愿担当,充当“老好人”的思想作祟。有的领导干部原则性不强,不敢得罪人,对违规违纪问题该批评的不批评,该处理的不处理。同时,由于缺乏党内政治生活历练,有的领导干部政策水平、理论素养不高,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思路不清、办法不多,只能喊口号、装样子,认认真真“走过场”。

3.责任传导流形式“抓不好”。单位一把手对班子成员跟踪检查不到位,甚至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督导检查看外在形式多,看实际效果少;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对搞形式主义的没有批评提醒,甚至不追责问责。久而久之,导致压力逐渐递减、责任传导层层弱化。

三、压实责任的意见建议

1.划好“责任田”——解决“抓什么”的问题。结合调研座谈和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来看,一些领导干部管党治党责任不清,不知道具体抓什么,是导致出问题、被追责的重要原因。《规定》对全面从严治党各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强调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的同时,以责任清单形式,分别明确党委(组)“两个维护”、政治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全面从严治党具体内容,以及专题研究、责任分工、调查研究、提醒谈话等具体任务。督促关键少数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解决“抓什么”的问题,一要明确责任清单 。按照“可量化、能落地、好检验”的原则,建立责任清单体系。既针对区、镇(街)、村(社区)等不同层级,分层次、分类别、分项目列出年度任务的“总清单”,又在总清单的框架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对年内每一项重点任务开列“子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项目化推进,压实一把手对本单位政治生态的责任。同时紧盯“四同”部署,及时跟进监督责任清单完成情况,瞄准刚性任务,及时调整充实下级党委书记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纪委常委与下级党政正职廉政谈话等常规性工作内容,建立主体责任定期提醒制度,推动各级党组织知责、明责;二要督促一把手坚持“四个亲自”。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主抓直管、靠前指挥,督促其他班子成员积极履行“一岗双责”,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时,紧盯下级单位部门,通过个别谈话、专题汇报、述职述廉等措施,推动提高认识、扛起责任、抓好落实;三要层层传导压力。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的刚性约束,坚持抓好主体责任考核、通报、约谈、整改“回头看”等制度执行。突出“一把手”抓、抓“一把手”,进一步传导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同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也要针对党委(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相关清单内容,用好党纪法规业务培训、主题教育集中宣讲等方式开展宣传,并筛选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追究的典型案例,督促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弄清楚什么是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有哪些内容、履行不力会受到怎样追究,不断增强履职尽责的政治自觉。

2.压实责任人——解决“怎么抓”的问题。党委(党组)书记是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据统计,近年来全区问责的领导干部人数中,“一把手”所占比例较大,《规定》所列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就与“一把手”有关,其目的就是以强有力的追责倒逼“一把手”自觉承担起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在本单位班子队伍中形成履职担当的“头雁效应”,从而解决 “怎么抓”的问题,一是要带头抓,党委(组)书记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本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制定责任清单、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宣传教育,对本单位政治生态负责。同时,聚焦落实党委(组)主体责任、机关纪委的监督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打造横向联动、纵向一体的责任链条,构建全面覆盖、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主动抓,党委(组)必须主动作为、不等不靠,切实当好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领导者、直接主抓的推动者和贯彻落实的执行者,对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点环节直接协调,紧盯通报曝光落实主体责任中的形式主义典型表现,深刻反思,变“要我抓”为“我要抓”,牢牢掌握管党治党的主动权;三要严格抓,党委(组)书记要自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当好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心有明账”,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带队伍的“严”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通过日常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使党员干部时时感受纪律约束。同时要把责任传导给其他班子成员,压给下一级的党组织书记,上好“紧箍咒”,着力解决好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推动管党治党责任真正落地生根。

3.精准监督问责——解决“抓不好”的问题。《规定》第四章专门就监督追责单列一章,列明应当问责的5种情形,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了明确载体和抓手。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解决“抓不好”这个问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就要紧紧牵住问责这个有力“缰绳”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一要处理好“横向”与“纵向”的关系。横向上,履行好协助职责,督促单位党委(组)定期书面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地方党委向上级党委书面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同时,要书面报告上级纪委,一般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当好参谋者。纵向上,履行好监督责任,每年两次参加单位党委(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专题研究会,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当好监督者;二是要处理好“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主体责任的落实、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关键看单位党委(组)这个整体的履职情况。因此既要抓住“树木”,监督领导干部个人有没有违规违纪违法和贪腐行为,还要结合单位实际推出领导班子成员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强化对关键少数的决策监督。又要抓住“森林”,盯紧党委(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这个“牛鼻子”,通过建立完善述职述责、集体谈话、签字背书、检查考核等机制,加大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统筹推进;三是要处理好“主抓”和“协助”的关系。对因落实主体责任搞形式主义,导致出现重大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的地方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健全完善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对查处的典型履职不力问题,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有效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推动领导干部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从决策、部署、执行、效果4个层面,明确协助路径,全面履职,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严惩腐败者、聚焦“关键少数”、管住“中间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多做善意提醒、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襄州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