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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风纪】关于治理群众身边微腐败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1-05-12 08:28:59 文章来源:襄州区纪委监委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看起来小,但也有“大危害”,不仅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而且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在区一级信访举报受理过程中,涉及“微腐败”的信访件高达80%以上,与那些金额巨大的案例相比,人民群众对近在眼前“小贪小腐”感受更为真切,其恶劣影响和危害程度不亚于一些金额巨大的案例。能否消除“微腐败”,关系到政治生态的风清气正,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保障维护。因此,必须进一步对“微腐败”加大治理力度,持续净化本区域政治生态、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一、“微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查处通报的“微腐败”案例中可以看出,“微腐败”的表现形式具有以下几点:

1.敷衍应付、作风漂浮。有的基层干部政治纪律性不强,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付了事,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损害群众利益。如:部分干部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工作中履职不到位,没有实地前往核查,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流失。

2.虚报冒领、套取资金。有的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只要不是自己贪污侵占了就没有问题,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挪作他用,侵害群众利益。如:村支部书记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获取利益中饱私囊、利用国家有补助指标骗取村民个人身份证开户,克扣冒领国家补助款。

3.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有些党员干部不能秉公办事,而是凭感情、靠关系办事,违规提拔干部,违规发展党员,有些干部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占资金。

4.利用职权,贪污侵占。个别基层党员干部放松自我要求,违反廉洁纪律,利用手中的权利,贪污侵占五保供养金,造成不良影响。

二、“微腐败”出现的原因

1.“微权力”失控所致,部分干部权力配置不合理。目前处于城镇化的高速发展过程中,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少,缺乏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业务性强的专业人员,致使一些工程项目、财政补贴的申报、初核、验收、检查、监督等关键环节通常只由一个人负责,造成权力过于集中,有时一个人能对几十万元、上百万元资金的审计、结算、拨付具有决定性影响,难免出现“微腐败”现象。

2.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不严谨。当前,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但很不完善,远未有效运作。同级监督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上级监督不及时、不全面、不深入,缺乏事前防范。 民主自治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畅,群众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却难以实现。基层群众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受业务能力、人情脉络的局限性,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比较普遍,监督往往是签签字、走走形式。

3.是村务财务公开不到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应当及时将村民关心的事项真实公布。但在实际工作中,村干部对政策法规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村务财务公开普遍存在随意性和零散性,给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

4.是责任缺失与作风不实并存。在脱贫攻坚过程中,有的地方和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问题。有的乡镇党委主体责任没有压实压深,督责大而化之、考责不够精准、问责不够严格,有的村党组织及村干部认识不够高、履职不够细、作风不够实、联动不够有力,导致脱贫攻坚责任有温差、执行有落差。

5.是部分干部法纪意识淡薄。基层干部长期以来习惯于凭经验或人情关系指导工作,自身纪法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缺乏党性锻炼对自身行为缺乏严格的要求和约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占点小便宜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6.纪规淡薄与人情勾兑并存。少数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党性缺失,“干净做事、清白做官”的观念树立不牢,有的利用脱贫攻坚机会搞“微腐败”;有的长期沉浸在基层人情世故的关系网中,受到遇事找关系、拉关系的侵蚀,思维惯性和行为定势还未得到根本纠正,对吃拿卡要、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习以为常;有的对纪律规矩不以为然,还存在“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是大事”的错误认识,办事不讲制度规定、只讲人情勾兑的现象客观存在。

7.是基层干部收入普遍偏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干部的收入待遇越来越显得“微不足道”,虽然国家连续调高干部工资水平,但在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下,部分基层干部心理不平衡认为自己付出与收获不成比例,难免产生“干得多挣得少”“付出与所得不匹配”的负面情绪,滋生出“贪点占点无所谓”的心理。

三、治理基层“微腐败”的对策和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主责主业,抓好基层有关事项监督的再监督,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通过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做细做实日常监督,推动基层党委(党组)积极主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乡镇纪委片区协作机制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机制,紧紧扭住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线索不放,对“微腐败”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及时通报曝光,形成震慑。深入开展廉洁教育,运用好“身边事”警示教育基层干部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

1.构筑完善农村“小微权力”监督体系。一是加强专责监督。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监督的再监督工作,从法规依据、管理权限、运行流程、执行标准全方位健全制度;是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严格执行事项准入制度,在权力运行上有力推进权责清单化、运行透明化、监督民主化;加强对财政拨付涉农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全部用到该用的地方,杜绝出现截留、挪用等现象。二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推行集公开、投诉、处理、评议于一体的群众监督制度,确保权力运行高效规范。

2.选好用好基层干部。打破地域、身份、行业、职业等界限,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把政治素质好作为首要条件,把对群众不满意的干部及时调整,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干部要坚决处理。要建立干部激励机制,并坚持“主责在党委(党组)、关键在压力传导、落实在基层一线”思维,全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落实体系。一方面,坚持把好考核关,探索实施“清单+提示+督导+问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综合运用约谈、诫勉、述责述廉等多种形式,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权力运行高效规范。在权力监管上盯住“三层”(基层街道、基层社区、基层站所),从法规依据、管理权限、运行流程、执行标准全方位健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特别是明确村(社区)自治组织定位,严格执行事项准入制度。在权力运行上推进“三化”(权责清单化、运行透明化、监督民主化)。编制“微权力”清单、完善责任清单,实行“两个清单”内容、运行流程、运行结果三公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途径;完善“纪检监督+职能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一体化模式,搭建党内、党外双向监督平台,培育多元化监督体系。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构要聚焦主责主业,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警示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执纪。

4.加强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违反“小微权力”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重点做好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责任追究和结果应用等四个关键环节的具体化工作,着力解决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独断专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等违纪违规行为将综合运用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惩处措施进行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做到要求明确、监督到位、追责有力。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一律定期普查,对涉及干部作风问题一律常态督查,对违纪违法违规问题一律重点严查。同时,还要坚持“一案一剖析”“一案一预防”,做好源头预防“后半篇”文章,充分发挥执纪审查的治本功能。分层分级抓好信念教育、法纪教育、道德教育、警示教育“四位一体”的党员干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增强党纪法规意识,提升传承好家风境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特别要树立“不作为、慢作为也是隐形腐败”观念。


作者:襄州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