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一、充分认识制定《规则》的重要意义
《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规则》的主要特点
《规则》共10章58条,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按照处理检举控告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九章和第十章,主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作风、保密、回避、提供保护等要求作出规范。新制定的《规则》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有利于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则》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贯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二)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群众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利,《规则》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一是明确检举控告受理范围。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依照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二是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定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要求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设置接待群众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更好服务群众。三是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权利。规定检举控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三)提倡实名检举控告,鼓励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核实调查,并有效开展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设专章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作出规范,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一是对实名检举控告作出界定。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二是建立告知反馈机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三是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要求对检举控告人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有关材料、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四是建立奖励保护机制。明确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因检举控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并对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规则》坚持保障合法权利原则,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一是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明确界定。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二是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不当利益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三是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前提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运行要法治化、规范化。《规则》通过明权定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强化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制约和监督。一是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分级负责、分工处理,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二是对检举控告加强筛选和研判。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经报批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三是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规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定期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四是加强检查督办。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五是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强调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耐心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明确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推动《规则》的贯彻执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规则》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最终要落在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认真贯彻执行的实际行动上。《规则》作为中央党内法规,抓好贯彻执行是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共同责任。
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按照《规则》印发通知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砥砺初心,知重负重,为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积极履职尽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