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卓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此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战略部署,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将“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2020年一项主要工作进行部署,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促进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与坚持和完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相适应相协调,不断提高治理能力,着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和重大政治原则,确保改革始终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谋划、部署和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体现在职责定位、机构职能、协作衔接、建章立制等各方面各环节,以改革加强党的领导,以党的领导推动改革落实。
——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总则”部分明确“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并对线索处理、立案审查等报告范围和程序作出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完善对下级纪委监委“两为主一报告”、对派驻机构“三为主一报告”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上对下的统筹、联络和领导、指导,不断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面上情况,真正把双重领导体制落实落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制度,江西、新疆等开展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全面完成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进一步加强监督力量、强化内部制约。
——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通过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化派驻监督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相应监察权,制定派驻机构考核办法。开展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推进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省区市派驻机构改革的领导,地方纪委监委全面完成向机构改革后的党政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因地制宜开展地方党委管理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共处置问题线索27.5万件,谈话函询8.3万人次,初步核实21万人次,立案6.6万件,处分5.9万人。实践中,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办案的模式,已经在审查调查中得到广泛应用。纪检监察组情况熟、专业强、懂行业,地方纪委监委了解地方政治生态,双方发挥各自特点形成内外合力,助推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重要方法论。党中央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把加强监督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实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审议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严格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先后起草制定数十项法规制度,完善了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办案安全、案件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
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筹有序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任务。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持续深化,取得显著成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站在新的起点上,提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对于巩固发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面领导,既是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的根本保证。在党的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者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者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这样就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把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并实现了全过程领导,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党规管党治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一体两面、高度契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党中央从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出招破局、统领牵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保障国家监察体制创制突破、提升效能,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为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第一项任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整体谋划和一体落实,有效提升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必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进一步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比如,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纪委监委履行双重职责,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纪检监察机构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同向发力、协调衔接的监督格局。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抓手。党内监督是新时代党的建设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有力保证了党在这场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必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统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升履职尽责水平。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落实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总要求,以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为着力点,把握好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发挥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一体推动、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
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是确保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的有效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切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纪委担负起监督责任,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探索实践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统筹谋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协调推进机制。重点完善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同级监督难题,关键在常委会,班子成员间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主动监督、相互监督的自觉。对各级“一把手”来说,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最有效,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
——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围绕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处分处置等环节,建立健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的制度规定和工作机制,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方面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做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委主任、副主任)的人选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监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人选提名、考察和考核以派出它的纪委监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上级纪委监委要定期听取下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国有企业纪委、高校院所纪委工作汇报,全面及时掌握情况。通过业务指导、调查研究、全员培训等形式,协调解决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提高下级纪委监委履职能力。
——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
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一种机制。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突出日常监督职能,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限,拓展派驻全覆盖范围,有利于完善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派驻监督质量,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要完善派驻监督体制,研究完善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健全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协作机制,探索以上级纪委监委派驻形式强化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督的有效机制,逐步扩展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
加强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在基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严明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好政策、民生福利真正惠及群众。坚持定位向基层监督聚焦、责任向基层监督压实、力量向基层监督倾斜,把监督触角落实到基层、直抵实处。要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化脱贫攻坚、民生、涉黑涉恶腐败等专项治理,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基层监督点多面广线长,必须创新监督机制,要从创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入手,整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方面力量,在人员配备上统一调配使用,在履职履责上统一工作标准,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精准监督赋能。
——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强化纪委监委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
要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的要求,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使“四项监督”贯通融合、协调衔接,实现同步推进、同向发力、同增质效,形成合力。研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信访举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巡视巡察机构之间信息互通、监督互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督工作的整体规划,通过联席会议、对口指导、联合调研等机制,强化“四项监督”的综合、协调与联动。坚持力量一体调配,将监督检查部门力量与派驻机构、巡视巡察机构力量统筹调配。坚持成果一体运用,健全监督检查部门、派驻机构、巡视巡察机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不定期交流监督信息。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
——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
改革的本质是组织和制度创新,创新的实践和制度建设紧密相连。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依法履行制定监察法规职权。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机制制度和工作流程。要在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上下功夫,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长效机制。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下功夫,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
——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完善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用严格执纪推动制度执行。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推动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职尽责、善于运用制度谋事干事。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中央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批准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就是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纪委监委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不断激发改革活力,持续释放改革效能,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