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13) | 监督检查职责和重点内容是什么?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职责和重点内容的规定。
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职能都处于基础性地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对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靠前监督、主动监督作出规范。本条作为监督检查一章的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监督格局、监督的重点内容。
本条首先明确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既明确了监督主体,也明确了监督主体的责任,促进其在党内监督方面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及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规定把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体现了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的有效方式,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初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纪律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对党的组织、党员、党的干部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履行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监察监督是监察机关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重在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派驻监督是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和授权的监督,重在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巡视监督是党内自身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重在利剑高悬、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深化改革、完善制度。
本条还规定了监督的重点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规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并把监察监督的内容纳入其中,即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监督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确保各级党组织坚定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无论是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第一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挺在前面,集中力量把监督这个基本职责履行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重点,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总结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新做法新经验,针对管党治党和对公职人员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坚持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体现了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的要求。
本条还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强调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体现了与第四章线索处置的衔接;强调督促整改,体现了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地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