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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后重振之际又一援企惠企政策来了 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服务保障民企发展“新十条”

时间:2020-05-18 09:23:48 文章来源:襄州区纪委监委

正当湖北全省上下努力重振经济之际,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政策,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5月14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2018年11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纪委监委出台了《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二条”)。去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后,省纪委监委着手起草相关规定,以深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疫情发生后,我省广大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省纪委监委加快了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出台了“新十条”,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发展。

“新十条”条条都回应了民营企业的关切。其中,“畅通服务企业发展联系机制”这一条规定,对损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迅速移送、尽快办理、跟踪处置,办理情况及时向民营企业反馈。

“大力推动援企惠企政策落实”这一条规定,加强对中央、省援企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办相关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这一条规定,鼓励支持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做到“清”而有为、“亲”而有度。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责处理。

“新十条”还包括“慎用少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坚持依法公正文明办案”等。

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教授认为,“新十条”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担当,将为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

“‘新十条’尊重、关爱民营企业家的导向非常鲜明,政策措施操作性强,是对受疫情冲击的广大民营企业雪中送炭。”省工商联主席、省总商会会长刘顺妮认为。

省纪委监委表示,“新十条”是对“十二条”的延伸和细化,并不是代替“十二条”。今后,二十二条措施都要贯彻执行。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关于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根据党规党纪和监察法规定,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基础上,再制定如下措施:

一、畅通服务企业发展联系机制。定期开展服务企业走访调研,加强与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民营企业家团体的联系沟通,对接相关信访维权服务平台,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迅速移送、尽快办理、跟踪处置,办理情况及时向相关群团组织和民营企业反馈。

二、大力推动援企惠企政策落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及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打折扣、搞变通和“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严肃查办相关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推进作风优化、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发展环境。

三、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鼓励支持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做到“清”而有为、“亲”而有度。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责处理。

四、妥善处理涉案民营企业违规违法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包容的心态看待民营企业曾经的不规范行为,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对违纪违法问题轻微、初犯偶犯、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赃、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从宽情节的,依法依规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理。对不收敛不收手,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从严查处。

五、慎用少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并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与往来账户,一般不对关联法人单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六、对民营企业人员慎用少用短用留置措施。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讲清问题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或及时解除留置措施;对可留置可不留置的,不留置。对被依法留置的民营企业人员,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应为其签字、授权等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七、稳慎提出民营企业人员廉洁情况意见。在对民营企业人员提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或授予其他重要荣誉进行廉洁情况审核时,应当及时出具意见,有关问题没有明确依据的,不作负面评价。不对民营企业和企业人员申报其他一般性的评先、评优、表彰等方面出具意见。

八、坚持依法公正文明办案。严格规范执纪执法行为,不得口大气粗、盛气凌人,不得带着偏见看待民营企业,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用好12388举报电话等信访举报渠道,对收到的纪检监察干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的问题线索,尽快办理,一经查实,从严从重惩处。

九、主动接受民营企业监督。适当增加特邀监察员中民营企业代表数量,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与电视问政等监督活动。依法对民营企业及有关人员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留置等措施时,应当主动提供办案人员或有关部门联系方式,听取企业正当诉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兼任群团组织及企业家团体等领导职务的民营企业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群团组织通报。

十、帮助民营企业加强内部廉洁建设。指导民营企业党组织建立内部纪律检查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党规党纪和监察法宣传教育“十进十建”活动,营造遵纪守法、崇廉拒腐的廉洁文化氛围;指导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范企业内部腐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以更大力度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湖北省纪委监委服务保障民企发展“新十条”解读

5月14日,湖北省纪委监委印发《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在全省引起较大反响,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湖北省纪委监委为什么出台“新十条”?“新十条”有哪些特点?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专访了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新十条”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民营企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省纪委监委出台“新十条”的目的,一是要树牢“四个意识”,以实际举措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旗帜鲜明地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二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作部署,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三是要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积极服务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重要贡献。

2018年11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纪委监委出台了《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二条”),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被民营企业誉为“黄金十二条”。

去年11月,“十二条”出台一周年之际,省纪委监委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委托省工商联在全省民营企业中开展问卷调查,征求了企业意见。

去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省纪委监委迅速跟进,着手起草相关规定,以进一步细化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

今年,受疫情冲击,我省广大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困难和挑战,省纪委监委因此加快了相关规定的起草进度,形成了“新十条”。

问:“新十条”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积极回应了民营企业的诉求。坚持问题导向,主要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如,对援企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一些干部在服务民营企业中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留置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尽量少用短用等,都进行了回应,研究提出了具体措施。同时,对省纪委监委目前已在实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规定下来,让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执行。

二是于纪于法有据。我们制定“新十条”的初衷是要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但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要求。我们出台的每一项措施,都不能与纪律法律相违背。所以,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一直都注重把握好度,对具体内容反复研究推敲,做到既最大限度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又符合纪律法律规定。

三是重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办案涉及民营企业切身利益,也是大家十分关注的问题。为此,我们按照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勇于自我革命,坚持刀刃向内,在严格执纪执法办案上下功夫,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充分保障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大家可以看出,“新十条”中有五条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要求。

问:“新十条”出台后,之前的“十二条”是否继续执行?

答:“新十条”是对“十二条”的延伸和细化,二者是一个整体,并非“新十条”代替“十二条”。今后这二十二条措施都要贯彻执行。

问:对“新十条”政策如何抓好落实?

答:为确保“新十条”落实落地,对其中每一条措施我们都明确由省纪委监委机关具体部门负责落实。如第一条中,与工商联等群团组织的相关信访维权平台对接,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后迅速移送、尽快办理、跟踪处理,就明确了由信访室负责落实。

同时,省纪委监委还将加大对市(州)、县(市、区)纪委监委的督导力度,确保“新十条”措施在全省各地各部门得以深入贯彻执行。我们也欢迎广大民营企业家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推动这二十二条措施落实落地,更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湖北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王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