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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丨民法典的开篇与统领 聚焦总则编

时间:2020-05-25 09:31:04 文章来源:襄州区纪委监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志勇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也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总则不可或缺

  民法典内容浩繁,体系庞大,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够统领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整座民法典大厦的落成奠基。

  民法典草案将民法总则整体纳入,作为民法典草案总则编,共10章,204条,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总则编草案第三十四条及时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个规定在之前的民法总则中是没有的。

  在民法典的编纂历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一些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没有设立总则,我国民法典也无需设立总则,应当采用“松散式”或“汇编式”模式制订。

  “总则本身是一种实现立法简约的立法技术,目的在于避免民法典条文的重复和冗余。”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看来,总则的设立,增强了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使法典更为简洁。而且,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

  总则使整个民法典的体系更加和谐,更富有内在的一致性。

  “总则在规定和适用上指导和引领各分编。同时,在体例结构上,总则对各分编的共同规则进行规定,分则则对具体制度进行规定,可以避免对同样规则进行重复性规定,体现出法典化立法的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总则的最大特点是其统领性、引领性和一般规则性。

  总则编统领各分编

  总则编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内容规定其中,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所谓总则编统领各分编,指的是总则编中确立的一般原则、一般规则,对于各分编具有统辖的效力,分编中的制度适用必须遵从总则的规定。各分编是总则的进一步展开,是总则原则和规则的进一步细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总则编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内容,确立并完善了民事基本制度,为各分编进一步进行具体规定奠定了基础。

  “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总则进行协调,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的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在王利明看来,各分编以总则编所确认的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的确认和保护为内容,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并以侵权责任编对权利的救济为民法典的结尾,通过对各项民事权利提供立体保障,发出了权利保护的强音。

  民法典立法参与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认为,总则编和各分编的关系,在民法内部准用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如果各分编具体规定与总则编规定不一致,首先适用具体规定;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则适用总则编的一般规定。

  法贵简约。对于总则编已经作出规定的,各分编不再予以规定。比如,相对于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变动很大,这是因为很多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则,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已作了规定,就不再需要在合同编草案中作重复规定了。

  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

  总则编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我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

  比如,总则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条文中,强化法律规则的道德约束和道德规范的法律支撑。总则编草案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

  “总则编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将其融入全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总则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自由、公正、诚信、法治等内容转化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民事基本原则。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总则编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旗帜鲜明地规定了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这些规定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直观体现。

  再比如,总则编积极回应因经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草案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我国民事基本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适应了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要求。

  为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总则编创新性地采用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不仅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也能够涵盖现实中新出现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法人类型,有利于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总则编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原因就在于这些特别法人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是亟须从法律上赋予其主体资格的组织,体现了我国既有的法治经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必然反映着最为鲜明的时代特征。今天,我国编纂民法典,与19世纪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有着显著不同。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回应这个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比如,解决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发展给隐私保护带来的冲击。总则编草案针对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他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将有力遏制“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等问题。

  “保护民事权益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产权平等保护的精神,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总则编进一步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厚重的人文关怀。例如,宣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被监护人的保护,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完善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