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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风纪】襄州:开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策建议

时间:2023-04-18 11:04:59

如何处理诬告陷害行为是纪检监察信访的工作难点,工作实践中存在认定难、查证难、处理难的困境。2021年以来襄阳市襄州区纪委监委处理恶意信访举报29件次,查处诬告陷害行为8件次。鉴于以上诬告陷害行为的梳理分析,提出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对策建议。

有效区分诬告与错告行为。一方面,建立日常监督与问题线索评估的衔接机制,提高信访举报受理精准性。把加强对联系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的分析研判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增强日常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把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作为问题线索评估的重要参考,对于匿名、反映问题不具体、与平时掌握情况出人较大的信访举报件,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直接了结剔除在问题线索外,最大限度排除错告、诬告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完善证据标准体系。诬告陷害与错告误告存在明显不同,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时,需正确识别诬告陷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不同的异常检举控告行为加以全面评估,充分发挥信访、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在证据收集、动机研判、数据分析、舆情监控等方面的部门优势,从纷繁复杂的检举控告件中筛选出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制定统一性高、操作性强、覆盖面广的证据标准体系,完善相应的证据标准,不断提高对于诬告陷害行为的定性能力。

有效处置诬告陷害行为。一是从严认定诬告陷害行为检举控告作为监督党员干部依法依纪履职的重要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需对诬告陷害行为审核把关设置更为严格的程序,避免调查人员滥用执纪执法权,借查处诬告陷害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我区纪委在处置涉及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采取集体研判的模式,由承办部门(信访举报、案管、监督检查等部门)领导召集,具体承办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对性质认定、证据链条等情况全面审核集体把关。集体研判后,对认为有评告陷害行为且有查处必要的,经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后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实施。二是从快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一些信访举报的情节相对简单、线索较为清晰、证据非常充分,举报人存在明显的诬告陷害动机,以及在换届选举、干部考察等重要时间节点受理的问题线索,建立快查快结机制,及时把反映的问题查清查实,消除对被举报人的影响。三是从重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建立健全定期会商、线索互移等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信访、组织、政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联合惩戒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和有效震慑。根据诬告陷害行为人的身份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对属于党员干部的诬告陷害行为人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对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诬告陷害行为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还应探索将诬告陷害行为人纳人失信“黑名单”,加大其违法成本。利用广播、电台、公众号等媒体,对查处的诬告陷害行为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强化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群众依法检举举报。

有效预防诬告陷害行为。一是积极发挥采信告知的激励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开展“鼓励实名举报”“打击诬告陷害”工作通过印制宣传册、来访接待场所循环播放宣传片,对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受理范围、举报方式、举报人的权利义务、诬告陷害行为及责任追究问题进行宣传,澄清认识误区.引导群众依法、如实、有序、有效举报。二是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各派出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通过“室组地”模式.加强对联系单位、乡镇的党风廉政和政治生态日常监督。加强对“一把手”谈心谈话,压实党委责任,引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三是积极落实容错纠错工作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正确对待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把故意和过失、因私和因公、违规和试错等区别开来,个人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严肃处理,个人思想认识问题的加强教育,个人工作方式方法问题的及时提醒帮助,对推进改革和推动工作中失误错误及无意过失的减责免责、容错纠错,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发挥正面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韩佩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