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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热议笃学新《条例》

时间:2018-08-31 13:09:30 文章来源:襄州区纪委监委
“重磅!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公布了,还有修订前后对照表....”8月26日晚,区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书记赵金强在党风廉政建设新闻宣传微信群里分享了这样一条消息。

  “谢谢分享,学习了,很有收获。”朱集镇纪委副书记张艳群立刻回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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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襄州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手机APP、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条例》。大家纷纷表示,要把自身职责摆进去,做党规党纪的坚定执行者和捍卫者。

  “新《条例》把执纪和执法有效贯通了起来。规定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与《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相契合,体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时代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丝越拧越紧。”该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吴江涛说道。

  “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如《条例》中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这为我们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区纪委监委案管室负责人加燕舞在交流中说道。

  “在巡察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领导干部存在‘罚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有的甚至借助集体名义违反民主集中制。新修订的《条例》对这些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决定。同时,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工作整改要求的处分决定,为我们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区委巡察办主任杨冰结合巡察工作发表了看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新修订的《条例》,同时明确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等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这为我们以后的一线执纪工作提供了更规范的依据。”有着10余年反贪工作经验的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罗辉谈了自己的体会。

  “《条例》中增加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处分决定,对在扶贫工作中有克扣群众财物、收取群众费用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为我们乡镇纪检干部开展惩治‘蝇贪’工作提供了纪律保证。”黄龙镇纪委书记刘帆说道。

  “新修订的《条例》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写入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这具有重大政治意义。要把学习新修订的《条例》作为我们纪检干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保驾护航。”襄州区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王海梅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学习《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一步,该区将通过“周三青年干部夜校”“周五大讲堂”等平台系统学习,提高纪检干部运用新《条例》的实践能力。同时,把新《条例》的学习宣讲纳入到全区第三季度“普纪普法”活动的重要学习条目,融入到全区党纪党规和国家监察宣传教育“十进十建”活动中,进一步增强全区党员干部和广大公职人员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襄州纪宣 蒋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