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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监督执纪一线】“移花接木”的餐费

时间:2019-04-15 11:16:05 文章来源:襄州区纪委监委

  “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曾明燕违规报销私人宴请费用,请纪委核查...”2018年年底,一封反映区司法局下属二级单位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曾明燕违规公款报销招待费的举报信引起了襄阳市襄州区纪委监委的高度重视。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批,决定由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徐建勇主办,我配合核查。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曾明燕是2016年5月调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岗位的,那我们就从2016年5月至2018年的账目入手,认真核对每一张餐费报销单据是否齐全、真实,一个细节都不要放过。”案件分析会上,徐建勇主任安排道。

  “根据规定,公函应由派出单位相关负责人填写,公务派餐单、发票则应由接待单位财务部门、分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销。这两张公务接待函都来自同一个派出单位—襄州区双沟镇政府,然而公函上面的笔迹和派餐单、发票上面的笔迹却雷同。”通过对比2018年1月19日和2018年2月26日两张不同时段的餐费报销单据,曾经在检察院反贪局干过20多年侦查工作的徐主任一眼发现了其中的“猫腻”。

  我们随即找来该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的笔记本进行核对,发现这两张公务接待函和派餐单、发票上面的笔迹内容均是曾明燕一人所写。为了不打草惊蛇,我们从公函上填写的派出单位-双沟镇政府带队领导、工作人员入手,希望能寻找到更多证据。

  “2016年以后,我便不再对口联系镇司法所了,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也没有过任何公务往来。”

  “2016年至今,我只是在区司法局局机关食堂吃过工作餐,从没有接受过法律援助中心公务接待。”

  经过与派出单位杨某某、毛某某一一谈话,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我们乘胜追击,将“当事人”曾明燕请到了谈话室。

  “都是公务接待的费用,不存在公款报销私人招待费的行为。”谈话开始前曾明燕情绪颇为激动,认为组织冤枉了“好人”,几度落泪,谈话一时陷入了僵局。经过核查组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她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道出了全部实情。原来,201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曾明燕私人宴请同学消费了792元,由于一直没有合适的公函,其未能找到“机会”将该笔餐费在单位报销。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找到双沟司法所毛某某索要到了2张盖有双沟镇党政办公室印章的空白公务接待函。2018年1月,曾明燕在其中一张空白公务接待函上编造了双沟镇政府杨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虚假公务内容并在财务报销了该笔费用。另外一张公务接待函,曾明燕也进行了违规使用。

  “说一千道一万,只怪我把纪律丢在了脑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自责和懊悔…”深刻反思后,曾明燕主动写下了长达10页的检讨书,主动找到我退还该笔费用,并多次找到徐建勇主任谈话谈心。

  目前,曾明燕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调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岗位,违纪款上缴国库。区司法局举一反三,在该系统启动财务管理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查处这起“移花接木”的餐费后,我感触颇深。当前作风建设高压态势下,“四风”问题面上有所收敛但并没有绝迹,还出现了各种隐形变异。纪检监察干部要善于识破各种“隐身衣”“障眼法”。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一定要深挖细查、抽丝剥茧,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样才能让“四风”问题无处遁形。(襄阳市襄州区纪委监委 徐建勇 蒋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