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问政”跟踪督办实施办法
“市民问政”跟踪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市民问政”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为“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提供保障和服务,根据《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襄办发【2011】59号)、《关于深化治庸问责 推动工作落实的通知》(襄办文【201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治庸办在每期问政节目结束后,对被问政单位承诺整改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在3日内向被问政单位下发问题整改督办函。
第四条 被问政单位在收到市治庸办下发的督办函后,应迅速制定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责任人,列出整改路径图,并在3日内报市治庸办备案。
第五条 跟踪督办工作由市治庸办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每月“市民问政”活动被问政单位承诺整改情况,制定跟踪督办工作计划。通过跟踪督办,督促被问政单位按照时间节点落实整改承诺。
第六条 跟踪督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开放、公开的工作方式统一进行,并组织新闻单位全程参与。跟踪督办方式包括书面督查、现场督查、新闻监督、群众评议、明察暗访等。
第七条 市治庸办定期开展跟踪督办落实情况反馈活动。被问政单位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向社会各界报告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并组织干部群众对被问政单位整改情况满意度进行测评打分,评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跟踪督办过程中行动迅速,落实有力,群众满意度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在全市通报表彰。
第九条 跟踪督办过程中行动缓慢,落实不力,未兑现承诺,群众满意度排名后三位的单位,由市治庸办按照《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实施问责,严肃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连续两次督办,仍然没有兑现承诺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实施“二次问政”。对“二次问政”仍然不能兑现承诺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将“市民问政”跟踪督办落实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考核内容,设定相应的分值,按时兑现承诺的单位计分,未按时兑现承诺的单位扣除相应的分值。对问题整改群众满意度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和被“二次问政”仍然不能兑现承诺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年终不得被评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优秀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治庸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