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襄樊市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襄纪发〔2003〕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网上举报电子邮件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网上举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举报电子邮件,是指群众通过互联网向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电子信箱、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电子信箱发送的检举控告等信访内容的电子邮件。
第三条网上举报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网站、网上举报电子信箱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负责管理;设立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电子信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本人使用。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工作要实行专人管理,由信访部门确定一名具有一定电脑知识、信访业务素质高、保密意识强的干部为专职信访网上举报工作管理员。
(三)网上举报工作管理员负责信访举报网站的日常维护、内容更新,网上举报电子信箱的开启、网上举报电子邮件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网上举报电子邮件的受理与处理
(一)网上举报工作管理员每个工作日9:00、16:00两次定时开启举报电子信箱,接收网上举报电子邮件。
(二)网上举报工作管理员对接收的网上举报电子邮件应及时登记,做到不拖不压,一般应在收到举报信件后次日内登记完毕。登记内容包括:反映者和被反映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反映者的Email地址、反映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它规定应当登记的内容。
(三)对发往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电子信箱的网上举报电子邮件,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应亲自阅读并做出批示后,转交信访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信访件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四)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网上举报电子邮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网上举报电子邮件,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信访件处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规定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网上举报电子邮件,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按规定格式打印后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网上举报电子邮件应坚持自办为主。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由管理员按规定呈送领导阅处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由管理员登记后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同时加强督办,对重要信访案件由信访室发函交办,必要时也可派人协助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六)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提倡和鼓励群众进行网上举报,对群众署实名、留有Email地址和其它联系方式的网上举报电子邮件,按照襄樊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实名举报受理反馈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五条网上举报工作的安全保密措施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电子信箱应设置6位数以上密码,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密码,除信访室专职网上举报管理员、信访室主任掌握密码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和接触电子举报信箱。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电子信箱由领导设置并定期更换密码。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购置处理网上举报电子邮件的专用计算机,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和杀毒,确保不受计算机病毒或黑客程序的破坏。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专用计算机应做到专机专用,不能同机关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单位、部门计算机网络相联结。
(四)对网上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网上电子举报邮件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五)网上举报电子邮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转存至不联结国际互联网的指定计算机中,做到物理隔绝。
第六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部委办局纪委(纪检组)、监察科(室)受理网上举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共襄樊市纪委、襄樊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