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经济责任 审计“一事一委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经审领发〔2014〕3号
关于印发《襄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一事一委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县(市)区、开发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
现将《襄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一事一委派”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襄阳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8月21日
襄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一事一委派”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委派”,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关口前移,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重点审计项目委派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事一委派”的范围是:
(一)资金密集领域、权力集中部门、监督薄弱环节、腐败案件易发多发岗位等重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领导批示要求“一事一委派”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三)涉及群众信访举报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其他需要“一事一委派”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四条 “一事一委派”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提出经济责任审计“一事一委派”工作计划,经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报组长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一事一委派”项目。
第五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一事一委派”工作计划,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部门从被审计单位联系的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派出(驻)机构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中提出委派人选,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具备一定办案能力;
(三)坚持秉公执纪、清正廉洁;
(四)无公务回避等情形。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人员的职责是:
(一)调阅审计机关有关资料;
(二)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三)协调并督促审计机关移交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四)向分管领导报告“一事一委派”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应该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对审计人员履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组成的审计组在“一事一委派”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与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人员沟通、协调与配合;
(二)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人员通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
(三)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人员提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参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环节是:
(一)参加审计进点会;
(二)参与经济责任审计调查座谈会;
(三)参与审计结果通报会;
(四)其他需要参与的事项。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人员和审计机关审计组成员对经济责任审计“一事一委派”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案件线索,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