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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关于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1-11 16:23:48 文章来源:襄阳市纪委监察局

  襄纪办[2014]14号

中共襄阳市纪委办公室

印发《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关于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           知

  机关各室: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关于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阳市纪委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关于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的处置,确保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坚持依纪依规、统一管理、分类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  委局机关收到的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一律归口由预防腐败室统一受理、登记、管理、呈报、分流、转办、报告、反馈。

  第四条  建立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台账。由预防腐败室对线索来源、接收时间、线索内容及领导批示意见、去向、处理情况等逐项登记,统一管理。

  第五条   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会商分析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委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涉及县级干部或涉案金额较大的重大问题线索,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二)对涉及科级及以下干部且情节轻微的问题线索,交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纪检监察派出(驻)纪工委(纪检组)调查处理;                 

  (三)对影响较大、问题较严重的涉及党风政风等问题线索,交委局机关相关室办理;

  (四)对线索清晰、内容较为简单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直接调查处理;

  (五)对涉及垂直管理部门或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单位)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预防腐败室应加强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办理的跟踪督办,并定期将办理情况向委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审计移送问题线索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办结后由预防腐败室统一向审计机关反馈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处情况。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的内容、领导批示、去向以及办理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